全国政协委员贾康近日在提案中呼吁,加快环境保护税(下称环保税)立法进程,及早开征环保税,将环保税归为地方税种,并适当提高环保税税率,对非规模化养殖的农业、达标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厂也应征收环保税。
去年6月,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发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(征求意见稿)》,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征求意见稿总共30条,明确了环保税征税目的、对象、计税依据、应纳税额、税收优惠、征收管理等内容。
《财经日报》记者获得的贾康这份《关于加快环境保护税立法的提案》称,征求意见稿在落实税收法定、提升环境税收的立法层次,以及提高环境税征收的规范性和透明度、加强环境税收力度等诸多方面,都打下了较坚实基础。但是现有方案过
多平移了排污费的设计思路,费改税改革力度尚显不足。因为种种原因,原计划于“十二五”期间推进完善的环境税费改革未能出台。
因此,贾康呼吁部署加快立法、及早开征环保税。
他认为,现行环保税征求意见稿中的征收标准偏于保守,在我国目前向环境污染宣战大背景下,并不利于有效调动企业减排积极性,应适当提高,否则开征环保税对减排的促进作用会大打折扣。
贾康建议,可以参照一些省市已自行调高的环境费率作优化设计,如北京市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化学需氧量排污费水平均已提高到每千克10元,远高于征求意见稿中每千克1.26元、1.26元和1.4元的水平。据测算,我国电厂脱硫脱硝成本分别为每
千克2元和5元,均高于征求意见稿中每千克1.26元的水平。
不过,他也认为,开征环保税必须有稳定宏观税负这个前提。他建议,可在环境费改税、改革资源税的同时,相应减少企业所得税、关税等税负。
环保税法征求意见稿中,对一些特定对象免征环保税。
比如,对农业生产(不包括规模化养殖)排放的应税污染物,机动车、铁路机车、非道路移动机械、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,城镇污水处理厂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,免征环保税。
对此,贾康在提案中称,不建议对非规模化养殖的农业、达标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厂免征环境保护税。2013年,城市污水排放占我国废水排放总量的近七成;2014年到2020年预计我国城镇生活垃圾将新增3162万吨;2014年农业贡献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占到了总量的48%和32%。这三类污染源从相对量上都非常可观,建议取消与其相关的免征规定。
此前多位财税专家认为,今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开后,地方将失去营业税这一主体税种,未来如何重构地方税体系将是一大焦点问题,未来包括环保税应该划为地方税种。
贾康也建议,环保税全部进入地方税收入。另外,环保税作为一般预算收入统筹管理,不延续“专款专用”的老路。为了解决基层环保官员靠排污费发工资的情况,从编制和预算上向基层环保部门适当倾斜以“收支两条线”规范强化基层环保监管。
环保税立法另一大关键问题是环保税征收管理。
环保法征求意见稿称,按照“企业申报、税务征收、环保协同、信息共享”的征管模式,征求意见稿规定,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,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;对重点监控(排污)纳税人和非重点监控(排污)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;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申报数据明显不实、逃避纳税等行为的,可提请环保部门审核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情况;环保部门和税务机关建立相关信息共享机制。
贾康认为,在已有征求意见稿基础上,要进一步细化征收管理流程,明确纳税单位、税务和环保部门的责任义务。
另外,贾康建议,以环境污染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环境保护税征收效率。
比如,在《环境保护税法》中应当明文规定税务部门须公开环境保护税信息。公开的过程及结果要规范化和细节化,应当至少包含每季度企业排污信息相关的技术依据、适用税率、减缓依据以及缴税情况等。
下一条:治理环境污染须用好“杀手锏”